《仓山区建设项目多余砂石土处置监管工作机制》优惠活动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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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我区建设项目范围内产生的多余砂石土资源合法、高效、透明利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和非法采矿行为,我局会同区直部门结合仓山区实际,对原有的《仓山区建设项目多余砂石土处置监管工作机制》进行修订。
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
《福建省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暂行规定》(闽自然资发〔2023〕51号)
《澳门线上博彩官网关于加强工程施工涉及剩余砂石土处置过程监管的通知》(榕自然综〔2024〕1048号)
二、任务目标
为规范仓山区内各类合法建设项目产生的多余砂石土资源管理,杜绝国有资产流失,遏制以工程建设为名行非法开采之实的现象,保障生态环境,依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前期实践,对原有工作机制进行了系统性修订与完善。本《机制》旨在建立一套公开透明、全程监管、高效利用的管理体系,实现砂石土资源的规范化处置与价值最大化。
三、范围期限
处置范围:本机制仅适用于经合法审批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修复、地质灾害防治等工程。在项目核准用地范围内,因施工产生且无法就地消纳的多余砂石土(包括一般建筑用砂、石料和黏土)可纳入管理范畴。建筑废弃物、淤泥等固体废物以及装饰用石材不在此列。所有项目均不得超出许可范围进行资源开采活动。
处置期限:根据砂石土方量、场地条件及开采难易程度综合确定并由合同约定,竞得人须在期限内完成处置,原则上不超过两年(自处置合同约定的开工之日起计算)。
四、主要内容
(一)核心原则
本《机制》确立了所有处置活动须经区政府批准,并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进行,处置收益全额上缴财政的核心原则。
(二)核心机制优化与新旧优惠活动对比
本《机制》在延续既有管理框架的基础上,对关键环节进行了系统性优化与机制创新。是在原《仓山区建设项目多余砂石土处置监管工作机制》(仓政办规〔2025〕1号)基础上修订完善的,主要差异如下:
1.删除简易处置流程
原文件中规定,单个建设项目多余砂石土量低于5000立方米的,可采用简易处置程序。新《机制》删除该条款,将所有剩余砂石土一律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有偿处置,防止以"简易流程"规避公开交易、滋生违规处置风险。
2.明确自用范围
完善原文件对砂石土自用范围的表述。新《机制》明确规定,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因施工产生的砂石土可直接用于该工程建设,但需在处置方案中事前明确自用用途、用量,划清"工程自用"边界,杜绝超范围、超量滥用"自用"名义逃避监管。
3.细化项目砂石土储量及质量核查工作
完善原文件对储量核查的技术标准和勘查控制程度要求。新《机制》明确要求由处置代业主在施工前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参照《矿产地质勘查规范建筑用石料类》开展核查,并对不同规模项目的勘查控制程度作出量化规定:总量超过50万立方米的,原则上勘查控制程度应达到详查。通过规范第三方评估技术要求、勘查控制程度及评估方法,防止低估资源量、规避有偿处置,为公开交易提供准确资产依据。
4.规范出让起始价确定程序
完善原文件价格评估、集体研判流程。新《机制》调整为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并对不同类别的砂石土和有利用价值的覆盖层分别估算价格,由区资源规划局集体研究后确定出让起始价,防范处置单位自行定价或干预评估结果,保障国有资产不流失。
(三)监管与责任强化
建立全过程监管体系:强化属地管理责任与部门监管职责联动,涵盖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等多部门,实现对开采、运输、加工、销售等各环节的协同监管。
强化源头与事后管控:由处置业主和代业主在项目前期即介入评估。项目处置完成后严格执行验收复核,确保不越界、不超标高、不超期。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列入挂牌督办对象,严厉打击违法采矿行为。
明确各方责任:对处置过程中工作不力、隐瞒不报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单位及个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五、注意事项
本《机制》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五年。执行期间将结合实际动态完善,如遇上级优惠活动调整,以上级规定为准。
六、关键词诠释
多余砂石土:指建设项目在经依法批准的用地范围内,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进行开山、掘进、削坡、平整等所产生的,除本工程建设项目自用外剩余的砂石土资源。
处置业主:指建设项目所在属地镇街、园区,负责组织开展日常巡查、监管,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处置代业主:指由区政府指定的区属国有企业,负责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多余砂石土处置的具体工作。
竞得人:指通过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依法取得多余砂石土处置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先生,联系方式:1806078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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