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水产品经营称重行为的意见》优惠活动解读

日期:2026-04-13 17:59 来源:消保处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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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活动文件:

一、背景依据

背景:近年来,涉及"螃蟹绑大绳"等水产品称重违法行为的舆情在我市时有发生,但目前国家、福建省还未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螃蟹等水产品捆扎物的重量进行明确规定。为维护水产品市场交易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亟需出台我市相关工作意见。

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意见。

二、目标任务

通过对确需捆扎的蟹类等产品,明确应当使用环保、简易的轻量捆扎物,蟹类单体捆扎物重量控制在单体总重(含捆扎物)5%的合理范围内,以此来规范蟹类产品经营捆扎行为,营造守法、诚信、公平、放心的市场环境和消费环境。

三、范围期限

适用范围:规范我市流通环节和餐饮环节水产品经营称重行为。

期限: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主要内容

(一)明确水产品经营称重主要违法行为

1.水产品包装物占重。即经营者在水产品经营称重过程中,使用自重较大的塑料购物袋等包装物盛装水产品,影响水产品称重的准确性。

2.螃蟹过度捆扎。即经营者在经营蟹类时,使用的捆扎物重量超出合理范围,导致称量明显增重。

3.使用不合格包装材料。即经营者经营水产品时,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包装材料。水产品包装是指对水产品实施装箱、装盒、装袋、包裹、捆扎等。

4.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即经营者经营水产品时,违法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造成短斤少两。

5.未明码标价。即经营者经营水产品时,未依法明码标价。

(二)规范水产品经营称重行为的措施

1.倡导水产品"裸称"。在水产品经营称重过程中,倡导去除包装物后进行称量,计量净重。

对确需捆扎的蟹类等产品,应当使用环保、简易的轻量捆扎物,蟹类单体捆扎物重量控制在单体总重(含捆扎物)5%的合理范围内;严禁在捆扎物中夹带泥、砂、金属粉或者其他杂物来增重。

2.使用安全合格的包装材料。经营者经营水产品应当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包装材料,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

3.规范使用公平秤。各类市场须配置检定合格的公平秤,公平秤放置处要有明显标识,保证交易时间内可正常使用,并有专(兼)职人员保管、维护。

4.加强计量器具使用管理。经营者须使用经过检定合格的电子秤,不得使用未经检定合格的或称量作弊的电子秤,不得故意破坏电子秤准确度。

5.严格落实明码标价。水产品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经营的水产品按规定明码标价,标示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

五、注意事项

本意见明确了蟹类单体捆扎物重量应当控制在单体总重(含捆扎物)5%的合理范围内,不因螃蟹大小、是否按只售卖等因素降低标准。

六、关键词诠释

捆扎物重量占比=捆扎物重量/单体重量(含捆扎物)×100%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消费者权益保护处,联系电话:2203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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