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农户售粮款被罚
时间:2026-07-30 15:43
2025年11月1日,某县粮储局在粮食收购检查中查实:某粮食收购企业以每50千克148元的价格,收购农户林某稻谷1050千克,合计售粮款3108元,无故拖欠15日未兑付。县粮储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该企业足额结清拖欠售粮款,同时予以警告,并处1554元罚款。
案例点睛: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农民售粮款兑付管理办法》第七条 优惠活动性粮食之外的粮食收购,原则上应当"一手钱、一手粮",当场兑付售粮款。确有特殊情况的,征得售粮者同意,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约定兑付期限,但要限期兑付,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二)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
来源:福州日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公网安备:

